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