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