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