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