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