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 第十三条 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第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拟订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计…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