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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有关能源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能源监管协同,提升监管效能,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能源监管信息系统。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用记录制度。 第六十七条 因能源输送管网设施的接入、使用发生的争议,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其他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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