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4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出现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能源应急状态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发布能源供求等相关信息;

实施能源生产、运输、供应紧急调度或者直接组织能源生产、运输、供应;

征用相关能源产品、能源储备设施、运输工具以及保障能源供应的其他物资;

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

按照规定组织投放能源储备;

按照能源供应保障顺序组织实施能源供应;

其他必要措施。

能源应急状态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