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国家按照城乡融合、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提升服务的原则,鼓励和扶持农村的能源发展,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农村的能源发展,提高农村的能源供应能力和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城乡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农村地区发生临时性能源供应短缺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保障农村生活用能和农业生产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