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4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能源规划 第十五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能源规划,发挥能源规划对能源发展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 第十六条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相关区域能源规划,组织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能源规划。 第十八条 编制能源规划,应当遵循能源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强化科学论证。组织编制能源规划的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九条 能源规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组织编制能源规划的部门应当就能源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对能源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