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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第六十六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六十八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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