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