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 第六十条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六十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