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