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第七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