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