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