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