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