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