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