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被引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四、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