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被引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十、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