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