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