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