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