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1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获得或者自然标本需要送到中国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化验、鉴定完毕后,除测试损耗外,原标本应当全部运回中国境内。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