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