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 第七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