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