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