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