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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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