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