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5年)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 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 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 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