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七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