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