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