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