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