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