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布统计数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