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