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