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