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