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三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