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三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 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