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