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